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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2017-05-12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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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1.严格机动车准入。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不同类型的注册登记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对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出台在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督促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整改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严肃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2017年新增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设施8套、遥感监测车2台,开展对上路行驶机动车的排气检测工作。对机动车排气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车主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启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I/M)制度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十九)强化燃油施工机械环境监管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查处情况通报给建设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达标情况、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3.开展港口岸电试点工作,在主要港口加快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执法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全面清理重油和渣油销售企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重油和渣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重油和渣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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