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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专项行动。
1.建立危险废物动态重点监管源名单。按照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期间,要将国家级、省级重点源单位列入日常重点监管源。根据产废企业年度申报数据,每年2月底前确定当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各县(市、区)每年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和其他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工作,并落实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工作。2017年,将全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20吨的重点监管源列入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范围;2018年,将全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3吨的重点监管源列入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范围;2019年,将全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于3吨的重点监管源列入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范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规范化管理考核全部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推行危险废物源头控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省环保厅《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编写技术要求(试行)》,加强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工作,特别在验收环节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种类、实际产生量、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对积压危废不能按时去库存、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缺口大且焚烧处置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境保护设施项目除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标识设置、规范贮存、台账管理等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推进贮存设施规范化改造。构建常态化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按照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落实相关要求。将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全市每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各地抽查企业规范化管理平均合格率逐年提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整治危险废物长期超量贮存。工业园区试点实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解决收集、处置难问题。按照全省化工行业整治“四个一批”的要求,2017年对全市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未完成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实施关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填埋项目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1.加快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处置项目建设,形成我市中长期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能力。通过规划引导、约谈、通报、区域限批、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快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处置项目建设。建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规模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水平。2017年,吴中区、相城区分别建成2万吨/年、2.5万吨/年危废焚烧处置项目并投入运行,张家港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2640吨/年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2018年,张家港市新建1.5万吨/年、昆山市新建1.8万吨/年、太仓市新建1.98万吨/年,吴中区危险废物填埋扩容项目建成运行;2019年,吴江区新建6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项目建成运行,苏州工业园区新建3万吨/年,苏州高新区新建2.1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项目建成运行。建成2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示范工程。需年焚烧50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园区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鼓励企业自建焚烧处置设施,提升处置设施规范化水平。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3000吨以上企业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缓解集中处置压力,同时配套建设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体系,建立自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行为。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依托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重点监管源名单,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各地要开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排查,限期安全利用处置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隐患。按省环保厅要求,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机制,健全大要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办案补助和举报奖励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关停企业环境风险。
1.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各地要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退役危废处置企业场地的环境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终止或搬迁的,当地政府要督促其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进行环境修复,确保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263”专项行动要求,将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重点监管源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工程项目加强指导和把关。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危险废物治理执法行动,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坚持项目引领。各地严格按照危废处置能力提升、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加强危废环境监管和废弃危化品处置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财政资金保障,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
(三)严格考核制度。严格年度考核,每年对各地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危险废物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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