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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全文)

2017-05-15 11: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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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法规制度,全面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中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追责制度,使生活垃圾管理得到更充分的法制保障。

2、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专项督查考核制度

建立省对市、市对县、县对镇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通过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民意调查、媒体监督等方式及时掌握各地工作情况,每年通报各地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吸纳媒体、公众等广泛参与,以获得全周期、全方位的监督。

3、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各地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市场配置,通过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营。创新省级融资模式,打破地域分割,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设施建设,探索设立绿色建设发展基金,支持垃圾处理设施等绿色发展项目。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争取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充分运用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产品。

4、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

完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和调整机制,推动按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和价格动态调整制度。严格控制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收费减免范围,对减免收费部分,各地政府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合理补偿。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征收范围,对具备公用事业定价条件的地区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省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运营规范,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从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卫作业、运营标准规定。对于偷排垃圾的运营公司,一律取消服务合同、吊销行政许可资质,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对全省建成的无害化焚烧厂、填埋场和转运站的和处理效果进行考核评价,评定其无害化等级,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各地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将该企业列入企业名录黑名单清出市场,并向社会公布。

6、强化第三方监管

鼓励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有技术管理经验、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价,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程度。

7、强化环境监测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要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模式,加大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检查力度。强化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指导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按照规定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省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源,要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及时督促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8、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设施运营期间,要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在场(厂)区门前实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提供网上实时查询。允许公众代表在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进场(厂)监督运营情况。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9、利用“互联网+”智慧环卫信息化管理系统

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等实施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及卫生填埋场渗沥液和填埋气体的监测。重视环卫监管机构建设,完善城市、乡镇等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力量,配齐监管设备设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结合现有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研究制订数字化环卫工作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实施数字化环卫管理的构架模式、网络建设内容与方法步骤,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联网。加快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和跨界融合机制,支持智慧环卫系统软硬件建设和运营先进产品和运作模式的开发,加速推进智慧环卫建设和发展。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包含环境卫生作业全过程监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营在线监控,以及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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