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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科学指导合理使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复合肥、配方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控制土壤农药残留,推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选择湟中县田家寨镇、大通县塔尔镇和湟源县波航乡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乡镇和蔬菜生产重点乡镇。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供销联社,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9.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加工重点项目。2017年建成甘河、湟源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生产能力1.5万吨/年,农田残膜回收率达到85%。实施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工程,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开展蔬菜残尾菜综合处理和利用示范。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湟源县开展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整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实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供销联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加大农灌水管理。科学编制灌溉用水制度,制定灌溉用水计划,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加大灌渠沿途管控和排污口整治,发现农用地长期污水灌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1.持续整治农村环境。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完善农村生态、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创建,打造77个“高原美丽乡村”,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列入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及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农村新能源行动,逐步扩大农村电力、燃气和清洁型煤供给。完善政府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2.加快推进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促进循环利用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托青海云海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的资源化示范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3.加大防渗设施建设力度。做好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完成市区沈家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恢复和治理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完成市区尹家沟和刘家沟垃圾填埋场和三县城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治理工作,全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建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明确主体,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5.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建设及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6.有序开展治理修复。以开展西宁市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为重点,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于2017年底前完成湟水流域七一路西延长段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原青海省中星化工、付家寨、杨沟湾和湟中鑫飞等4处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同时,根据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在2020年以前完成湟水流域已有污染场地治理,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区域污染场地的整治和修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湟管委
责任单位: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7.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28.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9.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县区(园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30.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监测专用设备,至2018年底前形成较系统的市级土壤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完善西宁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河工业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储备响应应急物资,提高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治理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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