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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5-31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制药工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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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药工业pharmaceuticalindustry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以及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的工业,也包括药物研发机构。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药物研发机构pharmaceuticalresearchanddevelopmentinstitutions

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以TOC表示),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NMOC表示,以碳计)。

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

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8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为判别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企业边界facility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重点区域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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