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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5-31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制药工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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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

a)釜、罐、槽等容器在反应、搅拌混合期间,其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搅拌口等应保持密闭。

b)氧化、氢化、酯化、磺化、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通过放空管排放,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c)反应、搅拌混合等过程的工艺温度超过60℃时,应在放空管路设置冷凝回收系统。

4.2.3.4分离精制单元

a)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真空抽滤机、压滤机等设备,不应采用开放式的板框滤机等非密闭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式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馏、浓缩、结晶等分离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设备排放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处理系统净化进行处理。

c)含VOCs物料的干燥应采用密闭性能较好的干燥设备,干燥设备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d)含VOCs物料的分离精制单元设备的外排或放空气体必须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3.5产品包装含VOCs产品包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并设置排气系统,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3.6真空系统

a)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应选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b)若因工艺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则应配置循环水间接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泵的前、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4.2.3.7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2.4其他控制要求

4.2.4.1企业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在通风柜(橱)中进行,废气应排至VOCs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

4.2.4.2盛装含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储存和存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的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2.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2.6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4.2.7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8其他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

4.3排放绩效控制要求

4.3.1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VOCs排放绩效值执行表6规定的一般地区限值。

4.3.2重点区域的企业VOCs排放绩效值执行表6规定的重点区域限值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将净化处理后的废气与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将净化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4.2企业污水好氧处理系统逸散出的含VOCs废气应净化处理后排放,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4.1的规定。

4.4.3动物房、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菌渣、药渣、污泥、废活性碳等)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设有恶臭废气的收集系统,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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