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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5-31 16: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制药工业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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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物安全要求

5.1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涉及生物安全的废气进行灭活灭菌后才能排放,灭活灭菌方法应符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

5.2企业的生物安全柜、动物负压隔离设备排气应设置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等效措施。

5.3排放涉及生物安全的废气,除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范围可不局限于本标准4.1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原辅料使用情况,从附录A和附录B中筛选适宜的污染物,开展有针对性的自行监测。

6.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6.1.5对于发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应在其排放峰值期间进行监测。

6.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6.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

6.2.2企业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在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照HJ/T55的规定执行。

6.2.4对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其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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