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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2017-06-02 09:21来源:建纬律师作者:曹珊 李玉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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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包项目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产权也属于政府,私人部门仅仅参与项目的运营维护,参与程度相对较低;特许经营项目中投资是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投资,但是项目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政府部门,而后期的运营则完全交由私人部门管理;而在私人经营项目中,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将全部都有由私人机构承担(如BBO),甚至项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属于私人机构,而公共机构只承担对建设项目的相应的监管责任。根据PPP模式的具体分类含义,各方参与项目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下图所示。

图:各方参与项目的程度

可以看出,基于PPP的各投融资模式不仅含义不同。事实上,PPP模式的不断的演变都是综合管廊项目的社会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私有化,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用的必然结果。随着PPP投融资模式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参与项目融资相对成下降趋势,即政府部门开始脱离出来,逐渐开始向社会融资转变。而相对而言,社会第三方投资者开始进入到投融资市场并参与投资,其投资的积极性和投资额度都成逐渐增长的趋势。

由于我国综合管廊的建设处于初步阶段,存量的综合管廊很少,所以各城市一般采用PPP下的BOT模式。

BOT模式是一种满足综合管廊项目经济特性的投融资模式,其实质即通过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参与投资,政府投入的资金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是政府要给予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这种资金支持体现在政府对综合管廊项目的补偿,从而实现综合管廊项目的运营期的稳定收益,为综合管廊项目的成功运作提供保障。结合我国综合管廊项目的固有特点,根据政府部门对综合管廊项目的资金支持阶段不同,综合管廊的BOT模式又可分为建设期补偿模式(Subsidize in Building, Operate and Transfer,SB-O-T)和运营期补偿模式(Build,Subsidize in Operation and Transfer,B-SO-T)。[2]

[2] 孙云章:《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项目建设中的决策支持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

4.2.1 建设期补偿模式(SB-O-T)

具体操作:在项目的建设期,将综合管廊项目分为基础部分和运营部分;基础部分为土建工程,政府一方面为了拥有项目将来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和保障项目的有效启动,因此政府部门主要投资基础部分,而运营部分是将来项目建成后收益的主要来源,社会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取收益,所以这部分的投资和运作就由私人投资者来负责。政府与运营管理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与合同的形式,按照其服务、效益等指标,对运营管理公司进行定期考查。在项目运营期初期,由于综合管廊刚刚开始运作,各个方面的制度和措施都相对不完善,还处于摸索阶段,这时不是项目的获得收益的时期,政府可以将其投资建设的基础部分不收租金或收取较少租金的形式交给PPP公司使用。但是随着运营不断完善,政府会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方式将部分资产移交运营公司,这时政府就要适当提高其收取的综合管廊的使用费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其所出资额的比例及运营效果的形式,回收部分资金额,同时也可相对减少了运营管理公司产生过多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政府和PPP项目公司在公司组成是就己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综合管廊项目的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一般都是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以后,政府将会无条件的收回项目。具体的模式如下图所示。

图:建设期补偿的PPP模式运作示意图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政策环境

原标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共六篇) 之四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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