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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2017-06-02 09:21来源:建纬律师作者:曹珊 李玉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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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政府也要通过该协议对运营公司加以约束,协议应严格规定双方的义务。例如:运营公司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既应该保证管廊的建设质量和管廊将来的服务质量,还要规定项目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要适当。最后还要在协议中包含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的解决方案。综合管廊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如下图所示内容。

图:综合管廊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2) 管线单位的进廊协议

管线单位的进廊协议是综合管廊项目得以运行的关键,这关系到综合管廊建成后能否被合理利用而不被闲置。换言之就是各类管线单位是否愿意使其管线进入综合管廊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管线进廊协议的取得是有很大难度的。正如前文所述,管廊的建设成本较高,管线单位的认识不全面等等诸多原因造成了管线单位不愿意使用综合管廊。

鉴于此就需要借助立法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对管线单位加以约束,一旦建成综合管廊就必须使管线进廊等等。这不仅可以保证综合管廊建成后可以有效利用,还可为前期的融资作保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 政府的价格补偿

由于综合管廊的投资收益期较长,未来的风险又都是未知的,所以这些不仅会影响管廊建设资金的筹集,也会给经营公司造成压力,所以政府部门应该签订一个价格补偿的协议,就是在综合管廊运营初期阶段,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价格补偿,保证综合管廊项目的正常运作。

4.3.2 综合管廊的PPP运作结构

综合管廊的前期投融资和后期的运营采用PPP模式,即由政府部门与第三投资方成立PPP特许经营项目公司(SPV),从前期投资开始到项目的运作过程共同管理综合管廊项目,根据协议,综合管廊项目的前期投资由政府机构和第三方投资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共同投资建设综合管廊。

SPV公司负责综合管廊的后期管理、所有产品和设备的检修;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并有权获得政府给予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此回收投资。特许期满后PPP项目公司将综合管廊无偿交给政府。

延伸阅读: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政策环境

原标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调研报告(共六篇) 之四综合管廊的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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