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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壤监测
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3.数据报送
以上各类监测数据由各被考核县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中完成该季度监测数据的填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纸质版;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20日之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该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十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项目及要求
设区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县级以上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逐步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网。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3.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保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7〕100号)开展。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承担功能区噪声监测的监测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数据;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于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年度数据,省站审核后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总站。
5.报告报送
省站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同时报送相关监测结果。
二、污染源监测
(十六)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省厅印发的2017年陕西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陕环办发〔2017〕31号),各市、县确定的市、县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监测计划执行。
2.监测项目、频次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监督性监测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涉及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1次,全年4次),在线设施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3.数据报送
各市站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有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市站和各区县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月监测结果报送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
4.承担单位
省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名单详见附表14)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对全省10%的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市局组织市级站、县级站对辖区内国、市、县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不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并将市控、县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监测计划于6月12日前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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