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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许可受理与核定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易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发放实行一般管理和简易管理,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易管理,其余为一般管理)。
(二)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需要办理、不予受理、应当受理、告知补充齐全材料或改正不符合内容后受理的决定。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依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在开展现场核查后,对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三)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之后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四)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五、排污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国家污染防治要求将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污许可事项。现有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工艺和治理设施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凡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手段,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由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在许可证中载明。
六、实行排污权依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的权利证明。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坚持排污企业排污权“自主申报,责任自担”的原则。所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要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主体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向社会公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有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义务。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环境第三方监测服务、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报告服务,保障数据准确性,有效规范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核实排放数据、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按证排放。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监测原始记录证明的,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罚。
七、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我区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排污企业经申请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款核算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在自治区交易平台上进行市场化交易,或由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部门收储,所获收益由排污单位享有,同时,减排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用来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可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的运营模式扩大投资规模,统筹用于全区污染防治。落实好内党发〔2015〕16号文件中关于“实行排污权初始核定和有偿使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扩大排污权有偿交易范围”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31号)要求,分级征收排污权价款。其中,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国控源、区控源)中非火电企业排污权价款,旗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其他企业排污权价款。
八、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保障公众在排污许可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及时在平台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健全公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公众查询和反馈渠道,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引导社会各界、公众、媒体共同关注和监督企业排污行为,促进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的树立。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要加强对全区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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