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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9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保厅2017年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一项改革任务。通过排污许可制,明确排污企业依证排污的权利和依证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可以解决排污单位治污责任不清、义务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2017年6月30日前我区完成全区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基本原则
(一)数据法定。排污许可制度要融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形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为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现环保数据法定。
(二)一企一证。按照排污单位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企事业组织,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单独设置水、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应将可检测排污因子全部纳入一证之中。
(三)明晰权责。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是其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对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与承担的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法律义务。
(四)公正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权限开展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工作,并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公布相关管理信息,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公告、监管等工作流程予以公开,确保核发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排污许可申请
下列企事业单位需要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许可证记载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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