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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政研:综合管廊PPP模式选择研究

2017-06-21 09:09来源: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作者:PPP项目经理冯海忠关键词:综合管廊PPP模式城市综合管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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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种模式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方就业提出的模式,此模式不具有可推广性。

(3)EPC+股权合作模式与相关指标的契合程度

1)从质量、费用、工期的角度看,由于该方式能适应项目推进的进程,SPV从项目的规划、融资、设计、施工几个阶段进行综合考虑,可实现内部经济性和可实现性统一,可保证在基本条件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以较好的效率向前推进,利于提升SPV的综合效率。

2)通过社会资本的强大融资能力,可带来地方政府短缺的项目资金,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供给。

3)SPV是资合类型的公司,具有以下优点:

a、筹资能力、资本稳定与规模化生产;

b、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暗箱透明化;

c、两权分离、治理制衡与持久性经营。

4)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利于提高运作效率。项目规划建设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社会资本方总承包管理和政府方委托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将大大提升项目建设期的综合效益,是保证项目在规定造价的基础上,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一种较好模式。

5)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和总承包管理单位,体现了公平竞争。

6)本项目为财政部试点项目,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

(4)股权合作模式与相关指标的契合程度

1)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由于该方式能适应项目公司现代化企业发展进程,可以实现企业两权分离、联合化和专门管理。

2)通过社会资本的较强融资能力,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带来地方政府短缺的项目资金,增加了项目的供给。

3)政府从政策角度承担较多的风险,可以降低政策风险;社会资本主要承担融资的风险,其可以有效控制融资方面的风险。

4)该模式选择的社会资本方为国内顶级央企,纵观全国范围内将要开展综合管廊建设的项目众多,缺乏足够的顶级央企,必然会导致该种模式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四、综合管廊PPP模式建议

综上所述,各种模式各具特点。作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所具有的公共服务属性,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十分明确的状态下,不可控因素较多,故此建议:

1、综合管廊项目的PPP模式不推荐使用“一元金股”模式。主要原因是政府方对项目控制程度较弱,容易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管理困难,最后导致项目失败。

2、EPC+股权合作模式可以作为推荐模式,理由如下:

(1)EPC使综合管廊项目从设计到施工、运营均由社会资本方主导,使该项目具有整体性,充分发挥其系统性作用。

(2)股权合作使政府方在参与SPV的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保障实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

(3)SPV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使其实现: 筹资能力、资本稳定与规模化生产, 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暗箱透明化, 两权分离、治理制衡与持久性经营。

延伸阅读:

图文|带你领略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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