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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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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手工监测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执行。进行雨水监测时,应在雨后15分钟内进行采样。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GB21900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6.2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75、HJ/T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7

.7数据记录要求

7.7.1手工监测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7.7.2自动监测

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7.7.3其他要求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根据HJ630、HJ/T373等标准要求,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8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要求

8.1.1总体要

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具体记录内容格式可参照附录F。

8.1.2记录内容

8.1.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施等发生变化的,需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8.1.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按电镀生产设施记录运行参数,包括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

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按照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2)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设计生产能力取最大设计值。

3)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电镀零部件加工量。

4)原辅料: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5)燃料: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

b)非正常工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用量,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8.1.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明确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开始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涉及DCS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核算期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脱硫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脱硝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除尘DCS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4)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8.1.2.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本标准7.7的要求对手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情况进行台账记录。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

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

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8.1.3记录频次

8.1.3.1一般要求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本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8.1.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8.1.3.4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本标准7.5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次。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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