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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06-29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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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记录保存

8.1.4.1纸质存储

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1.4.2电子存储

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的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版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档案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8.2执行报告要求

8.2.1总体要求及上报频次

8.2.1.1总体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或半年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并连同环保管理台账一并提交至发证机关。

8.2.1.2上报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至少每年上报1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半年执行报告。半年执行报告周期为当年1月至6月,于每年7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后半年的半年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报告。

8.2.2年度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内容参见附录G。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如下,具体要求见附录H。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8.2.3半年执行报告要求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半年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内容。

9合规判定方法

9.1一般要求

合规判定包括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合规和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符合许可证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2和9.3。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电镀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具体判定方法详见9.4。

电镀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9.2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9.2.1废气

9.2.1.1正常排放情况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GB/T16157、HJ/T397确定监测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测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9.2.1.2非正常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若多台(套)电镀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套)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9.2.2废水

9.2.2.1正常排放情况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a)执法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b)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或一次采样浓度值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视为不合规。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由于自动监测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的,以手工监测替代。

2)手工监测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9.2.2.2非正常排放情况非正常工况下,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如无法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时,不应直接排放。如排放,合规判定方法按9.2.2.1执行。

9.3排放量合规判定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指:

a)各项水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b)各项大气污染物各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要求;

c)各项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d)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各项水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同时满足以上各条件,即判定为合规。

9.4环境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上报执行报告,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满足上述各类要求的,视为环境管理要求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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