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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

2017-07-24 14:22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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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排污单位主动报告异常或超标情况可减轻处罚的规定。排污许可要逐步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真正的全过程监管,则必须要建立基于诚信体系的“容错机制”。“管理办法”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经验,对于企业在开停机等特殊时段很难达到正常排放水平的情形,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在季度或月执行报告中要求企业提交“超标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同时环保部门可对其中影响程度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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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排污许可证内容的表述,明晰了许可证内容的相互逻辑关系。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分为基本信息、记载事项、许可要求和管理要求四方面内容。明确了基本信息、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环保部门依据申请内容,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确定。这样的分类,与后续执法监管以及责任体系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排污许可证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主要基于基本信息和记载事项进行判定。对于不按证排污的执法,则主要基于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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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涉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不在管理信息平台上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按保密规定执行,并由核发部门向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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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发权限方面对省级规章进行放权。根据地方排污许可工作调度情况,有多个省、自治区明确省级环保部门要发证,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部分地区的地市和县级环保部门监管能力尚不足,“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省级法规规章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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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梳理了“管理办法”的层次逻辑,提高可操作性。将“暂行规定”中的管理范围、差异化管理的相关条款细化为许可对象、分类管理、分级许可、许可技术规范、统一编码等内容;将“暂行规定”中的审核与发证要求,分成许可条件和不予许可情形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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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相关名词解释。为方便大家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提高其可操作性,增加了对“无证排污”行为六种情形的解释以及对“实际负责人”的解释。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基础上编制完成,对推动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仅与负责发证和监管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密切相关,更与申请和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广泛而慎重地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吕晓君、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55、010-66556247

邮箱:pwxkbgs@163.com

延伸阅读:

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全文)

原标题:《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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