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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7-07-27 16:4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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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排污许可证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排污单位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出具承诺书。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核发程序,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书,对申领材料齐全、符合核发条件的,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异议的,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一个排污单位核发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在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分别核发排污许可证。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和撤销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当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

(十)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和副本样式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制定。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十一)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污染源,核发机关应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十三)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地区要层层开展针对性培训工作,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各项技术要求和网络平台操作规程,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障在信息平台填报申请材料等工作顺利进行。以多种方式指导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加强排污口、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的填报指导。

(十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培育和规范咨询与监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应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六)落实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排污单位作为排污许可证实施的主体,应认真履行承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按许可证载明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报告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自证守法。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排放情况与许可证要求不符时,排污单位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十七)依证严格监管执法。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区应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

(十八)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地区应当将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等措施,实施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九)加强信息报送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应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展及申请、核发情况及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每月公布各市(州)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各地区要确保环保业务专网的正常连通、运行,保障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管理端的正常使用。开展排污许可证网上申领、核定、审批、执法等信息化管理,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社会公开,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排污单位持证、自行监测和监管执法等情况,公开执法监测、检查结果、处罚结论等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举报无证排污、不按许可证排污等行为。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各地区要加大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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