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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2017-08-17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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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验收报告

8.3.1验收报告参见附录C。

8.3.2验收报告应附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和联网证明。

9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9.1人员要求

运营人员配备要求:微型空气监测站布设数量每达50个,或布设覆盖面积每达100平方公里,应配备运营人员1人。

9.2系统日常维护

9.2.1微型空气监测站日常维护

微型空气监测站的日常维护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7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调整。

9.2.2质控设备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内容和方法参照HJ655和HJ193-2013。

9.3系统检修

9.3.1微型空气监测站预防性检修

预防性检修指在规定时间对系统在用和备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预防故障发生的检修。在有备用仪器的保障条件时,应用备用仪器将正在运行的仪器设备替换下来,送往企业进行预防性检修。预防性检修计划应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设备使用手册的要求制定。预防性检修应做到:

a)仪器设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防性检修;

b)按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根据使用寿命,更换仪器中传感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

c)对仪器的气路、光路和电路板等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

d)在每次全面预防性检修完成后,或更换了传感器、电路板等关键部件后,应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和检查,并记录检修及标定后校准情况;

e)对完成预防性检修的仪器,应进行连续24h的仪器运行考核,在确认仪器正常后,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9.3.2微型空气监测站针对性检修

针对性检修是指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和维修。针对性检修应做到:

a)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家提供的维护手册规定的要求,制定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检修方法及程序;

b)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由简单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如气路堵塞等问题可在现场进行检修;

c)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将发生故障的仪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在现场用备用仪器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

d)在每次针对性检修完成后,根据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情况,判断是否对仪器进行校准。

9.3.3质控设备的检修

质控设备的检修参照HJ193-2005。

10系统校准

10.1微型空气监测站

10.1.1组合校准

10.1.1.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组合校准。

10.1.1.2微型空气监测站组合校准周期:1周。

10.1.2传递校准

10.1.2.1当微型空气监测站距离最近固定质控设备>3km时,宜采用传递校准。

10.1.2.2微型空气监测站传递校准周期:

a)常规4周;

b)污染浓度长期较高的企业(单个参数月均值超过最近国控点的1倍),校准周期缩短至2周。

10.2质控设备

质控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参照HJ193-2005。

11数据有效性判断

11.1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全部参与统计。

11.2对于因仪器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判断为无效数据。

11.3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判断为无效数据。

11.4对于缺失和判断为无效的数据均应注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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