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河北印发《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等三项地方标准

2017-08-17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河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2.2.3干散货码头堆场监测点位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

b)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宜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设置2个及以上小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5m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小型颗粒物监测站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设置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的,应设置在码头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码头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6.2.2.4点位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占地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占地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建筑工地,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b)市政工程施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每个标段宜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c)混凝土搅拌站根据其规模宜设置1~2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4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d)堆场面积在10000m2及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堆场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00m2宜增设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和2个微型颗粒物监测站。

6.2.2.5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3涉气企业网格

6.2.3.1企业内部宜设置1个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1个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微型空气监测站的数量根据企业污染物特点及企业面积决定。

6.2.3.2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小型颗粒物监测站宜设置于生产车间下风向的厂区边界内。

6.2.3.3微型空气监测站依据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监测点位应选在排放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最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厂区边界内,以捕捉到最大污染特征为原则进行设置。

6.2.3.4企业面积100000m2及以下的宜设置2个微型空气监测站,分别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企业面积100000m2的宜设置4个微型空气监测站,分别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

6.2.3.5企业面积大于1km2的可参照6.2.4工业园区布点要求执行。

6.2.3.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4工业园区网格

6.2.4.1园区监测区域均匀划分成若干个500m×500m的监测网格,微型空气监测站应设置在每个网格的结点,兼顾园区内主要道路情况。

6.2.4.2在园区中心、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的园区边界内分别布设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小型颗粒物监测站,以监测园区整体环境空气质量。

6.2.4.3在园区边界外200m处和500m的东、西、南、北、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八个方向分别布设微型空气监测站。

6.2.4.4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5生活源网格

6.2.5.1对生活区(主要包括家庭、住宿业、餐饮业、医院等炉灶,取暖设备,城市垃圾堆放、焚烧等)主要排放口20m范围内布设微型空气监测站。

6.2.5.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3梯度站点位

6.3.1梯度站布设于同一地点不同海拔高度的垂直空间内,一般遵循近地面加密的基本原则、布设于距离地面10m至300m高度范围内。

6.3.2点位数量可根据当地环境特点或管理需求确定,一般不少于3个。

6.3.3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6.4网格质控点位

6.4.1网格质控点位主要是针对质控点位周边3km(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校准半径可相应增大,不超过5km)范围内的网格监测点位进行质控,具体质控范围由当地实际环境情况确定。

6.4.2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7监测项目

7.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的监测项目依据GB3095-2012确定,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

7.2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的监测项目除GB3095-201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外,由管理单位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点位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特征监测项目,包括有机物、颗粒物组分和特殊组分等,具体见表1。

8点位管理

8.1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由采购单位负责和管理。

8.2根据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具体要求见附录B。

A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的具体要求

A.1监测点周围环境

A.1.1网格监测点位

网格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监测点周围空气流通均匀,一定距离内无障碍物;

b)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光照充足的地方(白天光照时间尽量保持在6h以上)或监测点位周边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

c)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

d)环境空气质量网格监测点位周围应无明显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的气体排放口(如餐饮排放口、空调排放口等);

e)特定污染源监测点应尽量避免其他源的排放干扰。

A.1.2网格质控点位

网格质控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0m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

b)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c)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所在地质条件需长期稳定和足够坚实,所在地点应避免受山洪、雪崩、山林火灾和泥石流等局地灾害影响,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d)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AC220V电力供应和避雷设备,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e)应考虑监测点位设置在机关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时,保证通畅、便利的出入通道及条件,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可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A.2采样口位置

A.2.1网格监测点位

网格监测点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推荐在3m~20m范围内;

b)对于道路交通大气污染监测点位,采样口离地面高度应在3m~5m范围内。

A.2.2网格质控点位

网格质控点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m~20m范围内;

b)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监测点位周围半径300m~500m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5m以上,无法满足a)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20m~30m范围内选取;

c)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m;

d)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m。

(规范性附录)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络化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

B.1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

a)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质控点位发生增加、变更和撤销等情况的,其对应的网格监测点位进行相应的增加、变更和撤销;

b)各类污染源污染产生区域发生变化市的,对应可增加、变更或撤销监测点位。

B.2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之一:

a)新增监测点位应满足本标准布点要求;

b)对于重点区域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要求,在原有监测网格内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

c)面积大于100000m2的工地、企业、工业园区,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要求,在原有监测网格基础上增加网格监测点位及网格质控点位。

B.3变更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a)变更后点位应满足本标准布点要求;

b)变更后前后网格应属于同一类型网格。

B.4撤销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应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该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点位数量在撤销点位后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

延伸阅读:

政策|《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专项实施方案 》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网格化监测查看更多>河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