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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溯了10起非法排污案 看看排污案件如何重典治乱

2017-08-18 13:33来源:中国生态资本网作者:张晓燕关键词:非法排污环境污染中央环保督察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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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组雷霆督查,曝光了一批非法排污案件。近年来,随着环保监察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非法排污案件浮出水面,其中不乏时间长、危害大的大案、重案。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此为标准,小编审视了近年来的非法排污案审判实践,看看非法排污的紧箍咒紧了还是松了?


案件回顾

1、审判时间:2017年8月10日

北京市私排渗沥液案: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伙同天津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位于海淀区后厂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马某从中获益1860余万。法院以受贿罪和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责令马某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天津某商贸公司因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被判6100万元罚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审判时间:2017年6月15日

安徽濉溪私排污水案: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河南籍男子王某、冯某二人,租赁濉溪县某镇一原材料生产基地,在未办理任何资质条件的情况下,经营用来生产钢尺的电镀厂,且利用渗坑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7年6月15日,法院以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冯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3、审判时间:2017年3月29日

湖北化工厂非法处置废物案:湖北某化工公司的刘某明知他人无处理化工危险废物的能力,为了腾出厂房做水培养殖,仍将化工废物运输并交他人非法处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2吨,但因卸货时部分胶桶破裂发生泄漏被查获。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日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4、审判时间:2016年8月23日

江苏大江化工污染环境案:2014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和公安厅联合调查“5˙14”新通扬运河水质异常事件时意外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排污十多年。2000年以来,公司法人代表李玉江安排工人在公司内铺设暗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公司门口的新通扬运河。期间公司法人代表李玉江多次向扬州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原局长左智慧,江都区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等9名官员行贿,金额达275万。2016年8月23日,被告李玉江等三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多名涉事官员获刑,最高达8年半。

原标题:我们上溯了10起非法排污案,看看排污案件如何重典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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