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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附清单)

2017-08-26 07: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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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规范城乡生活垃圾、污水收运处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重点对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和交通干线两侧开展环境整治,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

2.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根据“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因地制宜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全程农药减量控害模式,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严格执行《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和省农膜生产地方标准,强化源头防控和末端治理,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回收加工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提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

3.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行动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个以上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庄,60%以上的村庄达到环境整洁,基本实现安全饮水,村庄绿化率达到50%以上。

(七)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修订完善《甘肃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地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空间。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础,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

2.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完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界限核准以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核查处理力度,完成年度自然保护区常规遥感监测工作,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出台《甘肃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严格自然保护区区划范围调整。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和生物多样性调查,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和数据。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停止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区划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开展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在2017年底前清理完毕。

3.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督促新建和在生产矿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未按要求编制的,不受理其采矿权申请或对采矿权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在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采矿权人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恢复治理。充分利用各类土地、矿产遥感调查监测项目成果,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控。

4.强化水利开发和河道采砂的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明确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水利项目进行逐项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2017年9月底前调出规划。认真落实《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全面排查全省河道采砂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采砂依法处理处罚到位,限期开展恢复治理;各市州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八)抓好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对照,切实举一反三,进一步摸排梳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逐个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一个问题建立一套整改班子,动态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水电开发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坚决依法整改,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结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利用专业力量强化科技支撑,建立祁连山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对关闭退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山、水电企业所需补偿资金,分类处置补偿退出方案和生态移民搬迁等相关事项,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衔接,进一步争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结合实施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山水林田湖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任务。

(九)强化环境风险隐患全过程防控

1.优化布局,严控环境风险源。在重点流域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化品仓储设施,新建涉重金属冶炼及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在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内选址建设,落实化工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督促市州完成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一库一策”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年度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计划,全面排查和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完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督促环境风险高的市(州)政府组织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按照评估结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十)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全面落实环境监察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用车,统一着装。2017年底前,90%以上的环境监察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补齐和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升级服务器。2017年8月编制“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2017年底,初步实现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

2.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编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吊销资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每年对30%以上的市(州)本级和15%以上的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纠正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3.确保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984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进行后督察。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约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追责。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

4.加强环境保护联动执法。2017年底,制定甘肃省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设专职联络员,负责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健全联合调查程序、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的方式,对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信访问题反映突出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跟踪问效督促整改。

5.开展八大行业达标计划。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实现全覆盖。2017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院所、科研机构完成8个行业的达标评估工作,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十一)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1.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在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考核制度,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2018年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启动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启动并有序推进我省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对全省环保系统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实地调研;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框架大纲,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3.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对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控;增设地表水跨市州界断面,区分跨界污染责任并开展联合监测;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加快推进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数据共享、预报预警能力和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4.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参照中央做法,理顺全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推动全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与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实现对所有市州党委、政府环保督察的全覆盖。2017年适时启动省级环保督察,按规定对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专项巡视督察工作,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靠实各地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切实推动全省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五、工作机制

(一)实行整改工作联动机制。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改领导小组)、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改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整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省整改办公室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协作机制。省直各部门根据省整改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对省整改办公室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改工作清单销号机制。省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和未及时公开整改结果的,由省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市州、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落实定期调度和预警机制。省整改办公室统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省整改领导小组进行重点调度,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及时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负责本地区整改工作的日常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省整改办公室对未达到整改目标任务的,实施预警。

(四)建立整改通报和公告机制。省整改办公室要将定期调度结果和督察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整改领导小组,抄送省整改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同时通报各市州、省直部门,并在甘肃日报、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市州、省直部门也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改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省整改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负责人为成员。省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地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各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明确整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进行考核总结,抓好整改工作落实。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省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组,由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省问责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以及涉及省管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责任界定、处理意见落实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负有环境监管责任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照省上的做法,组织成立调查问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调查问责工作。

(三)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整改过程和结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定期进行督办;对整改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查找症结,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查情况和结果报送省整改领导小组。对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方向不偏离、整改任务不落空、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整改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督查机构、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地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追责的问题线索,涉及省管干部或省直部门的上报省问责工作组处理,涉及其他干部或部门的直接移交相关市州进行处理。实行一事一移送,对问题发现后不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公开信息。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及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和人民群众获得感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我省整改工作情况,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在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第一时间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

(二)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趋势要求提出相关经济政策措施;县、乡级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三)在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二)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三)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绩效评估考核,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或下降的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按照《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逐步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按照《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标准,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节能环保资源及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在省直部门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中设置“生态屏障行动”指标,对14个省直部门进行评价打分,对42个省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考核情况计入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注重考核结果应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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