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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国家、省、市确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区)要制定耕地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印染、农药、电镀等行业,现有相关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或搬迁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参与)
(十五)保障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染灌区、交通要道两边、复耕产地等区域污染风险监测,加强对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监测,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地块安全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六)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下达指标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林地和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国家级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部级云台山森林公园,省级云台山森林自然保护区、锦屏山森林公园、连云港北固山森林公园、连云港花果山森林公园、灌云大伊山森林公园、东海李埝林场等森林公园和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的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落实调查评估制度
从2017年起,对拟收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经营性用地,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从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区应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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