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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做好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人行牵头,连云港银监分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引导公众通过“12345”等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管局、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十八)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连云港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连云港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文广新局、城管局、规划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三十九)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成功推广后,我市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地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二)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国企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等参与)
(四十三)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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