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全文|咸阳市渭河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9-11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公园保护湿地生态平衡湿地资源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六)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咸阳秦汉地域特色的农耕文化、古渡文化、饮食休闲文化等。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园范围,负责标明公园界区,设立公园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

第十三条【保护区域划分】 湿地公园应划分为保护重点区和保护控制区,湿地公园周边重要地段划定为保护缓冲区。

保护重点区内不得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

保护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性设施。规划允许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保护缓冲区内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公园的环境质量;已建成并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保护规定】 湿地公园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保护规定】 湿地公园内禁止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砍伐、采药、开矿、采石、破坏泥炭层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六条【污染排放】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等。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第十七条【药物使用】 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

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保护】 湿地公园内禁止猎捕各类野生动物和任意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各类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九条【植被保护】 严禁破坏湿地植被,切实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公园管理机构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内,禁止擅自放牧和种植。

湿地公园内引入生物新品种,经营者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公园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做好退化湿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 对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三章 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利用机制】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湿地公园保护查看更多>湿地生态平衡查看更多>湿地资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