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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

2017-09-12 14: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油烟排放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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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运行操作、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依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餐饮业CateringIndustry

指在一定场所,利用餐饮设施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包括调制加工),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行业。

3.2餐饮服务单位Cateringserviceunit

本标准是指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一)独立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三)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四)中央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

3.3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空气中的浓度。

3.4颗粒物ParticulateMatter

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各类有机物质经过物理或化学变化形成并排放的液态和固态颗粒物以及烹饪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

3.5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中VOCs特指食物烹饪过程中油脂、有机质挥发、氧化分解及其加热裂解产生的气态有机产物。

3.6非甲烷总烃(NMHC)Non-methane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简称“NMHC”。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VOCs的综合控制指标。

3.7污染物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pollutants

指经净化设施处理后,单位时间内被去除的污染物质量与净化前的污染物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3.8现有餐饮服务单位Existing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3.9新建餐饮服务单位Newcateringunit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和适用

4.1.1时段划分

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9年7月1日起。

4.1.2适用

从本标准的发布之日(拟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单位执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从本标准的实施之日(拟于2018年7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单位执行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和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均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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