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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2017-09-22 14: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水治理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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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地表水体功能定位和管护目标,健全河湖水量、水质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对跨省、跨区河流的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划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禁止和限制区域。按河湖分级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入河湖排水口门台账,完善档案、统计、巡查、监测等制度,重点管控利用雨水口门排放污水行为。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对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区,停止和限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

2.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全面加强城市水源保护,推动于桥水库上游治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引滦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境内引滦输水沿线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管理机制。实施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划定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实施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制定本区域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对本区域供水人口超过一千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设立标志牌并划定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各区根据天津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名录,编制所辖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优化水资源配置。本着高效利用引江、引滦外调水,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淡化水的原则,编制市、区级两级水资源配置规划。严格按照《天津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地下水压采。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大力推进深处理再生水用于工业和市政杂用。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达标出水,重点用于生态和农业。海水淡化水重点用于高耗水产业。

2.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按照《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确定的用水总量指标统筹区域发展。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控制,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继续推进节水型载体创建。强化城镇节水,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强化农业节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以区为基本单元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划界确权台账系统,2018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范围界限坐标位置,2020年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设立界桩以及标志牌工作。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岸线要依法管理使用。管理范围内土地界限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2.加快河湖蓝线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河湖蓝线划定,严格落实河湖蓝线管理要求,新建项目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岸线。

3.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依据河湖蓝线,留足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对非法挤占的,依法限期退出;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河湖问题,要落实属地责任制,各区政府要制定清退规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

4.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市涉水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加强防洪除涝安全建设

1. 加强行洪河道管理。深入贯彻《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落实属地责任,提前摸清行洪河道内阻水障碍物数量、规模、成因等具体情况,建立台帐,制定清理方案,重点清除。加大河道堤防和护堤内建房、开渠、打井、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监督管理,确保行洪畅通。

2. 强化防汛抢险能力建设。各区要提前组建防汛抢险队伍,完善规章制度,开展技术培训,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实地查勘防汛重点地形,逐一落实险工险段、薄弱环节抢险责任,制定防汛抢险方案,加强河道巡视检查,一旦发生险情要第一时间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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