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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2017-09-22 14: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水治理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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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加大蓄滞洪区巡视巡查工作力度,严格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完善蓄滞洪区财产登记核查,修订完善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预案、阻水堤埝清除和破口分蓄洪水等各项预案、方案,落实预警预报、人员转移安置等保障措施,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运用。

4. 做好城乡排涝工作。依据《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16—2030年)》和区域发展规划,完善城乡排沥除涝规划体系。编制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加快城镇老旧排水设施和积水点改造,完善低洼里巷和易积水小区排水设施,逐步改善雨水空白区排沥条件;涉农区制定本区域农田除涝规划,组织做好农村排涝扬水站、闸涵、排涝河道、堤防、沟渠、坑塘等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用等工作,保证工程发挥除涝效用。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狠抓工业污染源防治。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年底前,覆盖全市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排放达到受纳水域功能区水质要求。

2.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排水许可制度,提高排水许可证办理率,做好排水户水质、水量监管工作,确保达标排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分级建立排水设施台账,明确排水出路;依据《城镇排水管理服务规范》(DB12/T 620-2016)完善分级巡视管理制度,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重点加强对自建排水设施监管,杜绝违规排放和私接、乱接行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2017年年底前,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19年,全市各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5%以上。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全市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2017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里巷及小区雨污管网分流、混接改造,实施初期雨水治理工程。

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到2019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指导有建设任务的区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年底前,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6.推进船舶污染防治。推进水上运输及内河码头污染防治。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六)加强水环境治理

1.制定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对达不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要求的水体或水功能区,各区要对入河湖污染源、内源污染、水系连通等各种影响达标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要求,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原则,制定水质达标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项目计划,推进落实。

2.整治河湖黑臭水体。各区要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制定辖管河湖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3.严格防范水环境风险。对全市范围内沿河、沿湖、沿水库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市、区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证措施等内容。

5.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市、区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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