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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此前,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号)。水利、国土、海洋等部门相继就本领域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出台了技术大纲。环保部门的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也在紧锣密鼓地研究部署之中。
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的必要性
(一)开展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是环境保护部的法定职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可见,开展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部法定职责。
(二)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是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承载能力已从研究层面进入应用层面。构建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就是根据环境纳污能力上限开展超载预警,以及从自然基础条件变化和环境影响变化态势开展过程预警,辅之以成因解析和管控建议,从而为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监管等一系列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实施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气、水、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打响,我国的环境管理逐步从总量控制转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一些地区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逼近上限,环境容量成为了环境质量的“硬约束”。亟待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加速推进业务化进程。通过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科学防范、管控环境风险,积极改善环境质量。因此,实施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
开展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工作基础
(一)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的网络体系
我国环境监测事业经过近40年的发展,建立了点位覆盖全面、功能布局完备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装备体系。目前,已建成国控大气自动监测站城市站1436个、区域站92个、背景站16个,酸雨监测点位440个、沙尘监测点位82个、化学组分监测点位37个,形成了由2100余个国家站点和3500余个地方站点组成的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布设国控地表水手工监测断面2767个、自动监测站300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419个。国家土壤监测网已布设包括背景点、基础点、风险监控点在内40000余个代表性监测点位,具备了开展全国及区域流域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所需的监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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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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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电,《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日对外公布。根据意见,超载等级最严重的红色预警区将面临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企业、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将受到严厉处罚。根据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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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统计局、林业局、中科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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