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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煤矸石、粉煤灰、尾矿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推进龙安区、殷都区等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利用战略性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弃物协同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对接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按照新的环保要求,对全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并通过验收;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环保措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单位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用作肥料原料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在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按照省有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和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以及抗生素等化学品的添加,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省灌区水质监测计划和工作部署,逐步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省级试点工作,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有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省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的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垃圾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其数量、分布及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推进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并配套完善焚烧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因地制宜地进行安全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高新区每3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探索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林州市等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要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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