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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全市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的基础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主要作物种植品种特点,制定实施本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耕地安全利用。自2017年起,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省有关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各县(市、区)、高新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市和县(市、区)、高新区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单位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区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地块及其周边,要在充分科学论证和田间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修复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自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开展产出食用林(农)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林(农)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林(农)产品要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粮食)等部门在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根据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风险点监测结果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清单。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按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全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或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依据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中,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不予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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