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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根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形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广新局等单位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6大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砷、汞、铬等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6种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县(市、区)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定期开展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安全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全省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开展合作,融合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治理修复等领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市现有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制造企业为依托,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形成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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