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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国家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和项目环境评价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食粮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林州太行山、内黄黄河故道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林州市东南部、殷都区西北部、龙安区西部及汤阴县西部、内黄黄河故道等地区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林州市、殷都区、龙安区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及全市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等单位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结合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我市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有色金属冶炼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铅、镉、砷等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县级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初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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