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政策全文|《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7-10-09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功能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十条湿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垦、围垦,填埋湿地;

(二)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烧烤、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

(四)猎捕鸟类,捡拾鸟卵;

(五)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六)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八)非法采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九)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十)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十一)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

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务、园林、农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对湿地保护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破坏湿地行为的,有权向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监测数据信息。

市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定期对湿地资源监测数据进行评估。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湿地保护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生态功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