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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6.完善燃煤锅炉台帐管理制度。按照8月份全市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市环保局负责)。
7.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县区结合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要求,严格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负责)。2017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8.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符合准入条件且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市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市环保局负责)。
9.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脱硝装置)。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0.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张家口供电公司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负责)。
11.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要制定“散乱污”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年9月20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全市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钢铁行业2017年9月1日,石化、水泥等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守法常态。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15.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工信局负责)。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石化、砖瓦企业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市环保局负责)。
17.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压减炼钢产能216万吨,退出煤炭产能178万吨。通过全省煤炭产能指标市场化公开交易,力争再退出煤炭产能195万吨(市发改委负责)。
18.推进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对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5家企业坚持“先停后搬”,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停产到位。对其他列入全市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市工信局负责)。
1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坚决落实企业持证排污制度,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石化、农药、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市环保局负责)。
(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20.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2017年12月底前形成遥感监测能力。2017年10月1日起,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加油站(点)等,并向社会曝光。建立问题突出单位“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并限制其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1.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加快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负责)。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负责)。以施工工地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负责)。
22.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在高速、国道和省道推广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环保、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3.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加大生物天然气等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环保局负责〕。
24.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强化工程现场管理,2017年9月底前,各类工地全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其在张投标资格(市住建局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其严格监管。强化冬季停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好场地保洁等工作,确保场地整洁无浮土、料堆苫盖完整。施工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顶格处罚,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负责)。
25.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7年9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对未整治达标的201处矿山,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一矿一策”加快整治进度,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反弹(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
26.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中心城区及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及万全区要组织制定实施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其他县区参照执行(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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