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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7.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下花园区、万全区、崇礼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怀来县、涿鹿县和赤城县各完成增设1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工作。按省要求进行降尘监测点位布设工作(省环境监测站张家口市监测中心负责)。每月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空气质量排名,排名结果通过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28.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第三方运营维护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检比对力度,对数据异常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评判,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省环境监测站张家口市监测中心负责)。
四、严格落实冬季应急管控措施
(九)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9.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统一停限标准,2017年9月底前根据企业排污绩效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宣钢焦化厂焦炉的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限产30%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级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30.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31.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
32.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市公安局、市工信局负责)。要组织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3.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列出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核算全社会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停限产企业清单(市环保局负责)。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排放达标及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大气办备案后,可不列入停限产名单(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铸造、陶瓷、板材加工等企业,可免于停限产(市环保局负责)。
34.严格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省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加强重污染过程科学预判断,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对未达到上述预警级别,但空气质量监测AQI连续3小时达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各县区各部门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工业、燃煤、扬尘、机动车、露天焚烧等涉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巡查,全力“削峰降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35.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按照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50%以上。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驻厂员的环保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监督效果(市环保局负责)。
36.加强应急响应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确保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应对。要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通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和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意识,服从治霾大局,结合实际确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1+19”文件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把各项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严格落实“三包三保”,即在责任落实上实行市领导干部包县、县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的分包责任制,严格落实市直(县直)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办)的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在目标任务上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责任,主动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驻张央企、国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督查监察执法。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机制,对落实治理责任和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1+19”方案牵头部门要分别对牵头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度慢的县区专项调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各项措施。配合省督查组驻市、驻县区督查工作,着力打通任务落实“最后一公里”,对环境问题突出和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县区,狠抓落实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坚持常态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开展集中式、交叉式、“点穴式”、突击性等执法行动,加大巡查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实行采暖期重点排放企业驻厂员制度,对典型违法案件集中进行公开曝光,坚决杜绝超标排放和非法排污,形成高压态势。对督查发现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切实防止死灰复燃。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三)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全力做好煤改电、煤改气供应保障,对规划在建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及时完善手续。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保供方案。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向电代煤、气代煤等项目倾斜,各县区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任务的推动实施。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电供暖谷段下网电价每千瓦时0.15元的优惠政策,协调电力、天然气公司适当减免电网、天然气设施建设等费用,尽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等领域的建设及运行成本。财政、环保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资金统筹,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全面落实清洁能源供暖补贴政策。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过程考核,市大气办每月对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和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并进行公开约谈。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和省政府两次及以上约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严肃处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就监察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量化问责。各县区要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造成环境损害和恶劣影响的乡镇或部门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市专项宣传方案,协调驻张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共同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精准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主要应对措施和工作成效;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引导群众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宣传、参与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治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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