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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泰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1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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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做好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石油化工、电镀、铅蓄电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人行牵头,市银监局、经信委等参与)

(四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监督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管局、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工作,出台《泰州市环保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环保公益诉讼资金使用管理。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六)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环境宣传网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城管局、规划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与目标考核

(四十七)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市(区)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7至2020年,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八)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环保主管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城市间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委、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水利局、科技局等参与)

(四十九)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等参与)

(五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计划,切实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为把泰州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健康、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管理有序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打下坚实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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