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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5万户以上。我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12个城市之一,要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市政府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取消所有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业用煤煤质管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开展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再排查。对燃煤锅炉、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各责任单位要将新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排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排查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任务。各县区政府应就本辖区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2017年10月20日前,全面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
淘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高标准完成省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提高淘汰标准,加大淘汰力度,对照清单,逐一销号。2017年9月底前,纳入省下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目标的91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底前,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报送环保部备案。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节实施停产;企业也可按等煤量替代原则,通过其他涉煤项目实行停产予以实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8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抑尘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2017年10月底前,予以保留的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8.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9.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任务,上报超标排放车辆信息。
从2017年10月起,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京主要路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路检,提供超标证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负责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由交通部门负责溯源所属运输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溯源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由公安部门牵头,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各县(祥符区)政府
20.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在城市建成区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未加装颗粒物捕捉器(DPF)等污染控制装置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装卸机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农业机械设备。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国土资源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应以施工工地为重点,对高排放施工机械进行巡查。自10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高排放施工机械专项整治行动,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机局,各县区政府
21.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2017年10月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内河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一律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开封市北第十一加油站、开封市南第十加油站、开封市南油气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中石油开封分公司、中石化开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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