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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13: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件垃圾大件垃圾回收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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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的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应当为运输车辆和设备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车辆行驶信息接入城管部门的信息平台;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三)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收运、处理一体化,鼓励大件垃圾处理企业参与前端收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件垃圾投放、集散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件垃圾产量和处理方式统一规划布局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又称大件垃圾资源回收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资源中心可兼具集散点功能)。资源中心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占地面积;

(二)场地应相对完整,性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

(三)交通便利,靠近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水电设施便利;

(四)距离周围民用设施80米及以上;

(五)按照大件垃圾类别和处理流程合理划分功能区;

(六)对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进行人工拆解,拆解产物按照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分类集中打包,设置计量系统,详细统计进场及外运的物料数据信息;

(七)含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单独分离,交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大件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接收大件垃圾,并分类存放、处理大件垃圾,严禁不经拆解或分类将大件垃圾直接全部破碎、混合处理;

(二)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拆解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避免污染;严格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运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四)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有条件的(如用地许可),可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配合社会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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