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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3 13: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件垃圾大件垃圾回收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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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大件垃圾回收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将采用规定方式投放大件垃圾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一)未按时按量完成预约订单的,处100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和设备未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未接入城管部门信息平台的,处20000元罚款;

(三)混合收运其他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的,处20000元罚款;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突发情况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件垃圾投放、集散设施的,由所在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大件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严格控制最终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的最终处置量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超过15%,或进入填埋场和焚烧厂的处置量合计超过30%的,处5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大件垃圾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接收大件垃圾的,处200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处理大件垃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未保持大件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30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或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0000元罚款;

(四)未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的,处5000元罚款。

累计处罚3次或者3次以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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