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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大庆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7-10-24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生态湿地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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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改、财政、国土、公安、水务、规划、农业、畜牧、旅游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的湿地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区的管理工作,减少湿地环境污染;

(六)畜牧部门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发展生态养殖,减少湿地环境污染,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对发生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七)环保部门负责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湿地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科技部门负责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公司、省农垦总局、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中、省直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大庆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本地区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湿地宣教场所或依托重要湿地建立宣教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七条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依据。

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名录编制并组织实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湿地保护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利用、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管理的,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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