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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大庆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7-10-24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生态湿地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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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保护利用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依法划定湿地保护红线。

第二十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湿地实行名录管理。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国家级、省级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湿地保护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形式进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但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

第二十五条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级湿地公园,由同级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应当根据湿地的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

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保护形式的湿地,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禁止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第二十七条 湿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不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形式重叠或交叉,湿地率不低于70%,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

(二)湿地具有科学研究、历史文化等价值;

(三)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内重要湿地的管护责任单位。湿地管护责任单位接受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活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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