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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分类管控,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3.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启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4.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按照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不低于12万亩。潼关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控重度污染耕地。按照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低于145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6.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在土地使用权回收和用途变更过程中,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7.明确管理措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8.落实监管责任。对建设用地实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联动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加强源头管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9.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各市制定本行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质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10.严打非法排污。依法严厉打击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肃查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1.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落实)
12.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细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保诚信建设等监管要求。市、县级政府与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1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各市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并完成年度任务。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县(市、区)(见附件2)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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