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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南娄底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27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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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设置,重点掌握农用地、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钒、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构建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执法力度

(一)加快推进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根据我市实际,做好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污染土壤使用、转让、风险管控、农用地分类管理等制度。(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制定并完善地方标准。针对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环境监理等薄弱环节和我市实际,制定相应技术指导文件。(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测网格,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重点监控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锑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物。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网格化监管,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全面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各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耕地为重点,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相应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的耕地。2017年底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负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约谈,依法采取环评限批、追责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2017年底前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国资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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