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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市级财政环保资金投入,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建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较多的县市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市本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可降解农膜推广、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去向,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根据《娄底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娄办发〔2017〕5号),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商务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环保局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娄底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娄政发〔2015〕12号),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事污染场地调查、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治理与修复效果负责。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逐步把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运行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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