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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1-02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地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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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一)强化空间局部管控。落实《舟山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加强开发环境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定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县(区)应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并于 2017 年9月前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到 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重点对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和修复,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和部门沟通机制,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八、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一)推进制度建设。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推动修订《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并争取地方立法。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法制办等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 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 2 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 6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市县二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 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为全市环境执法监察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的科技需求,建立相关领域的研究队伍和载体,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我市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典型污染治理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污染地块的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市保险协会等参与)

(三)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区)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科协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在 2017 年 8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严格目标考核。制订《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有关市级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和省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 2017年起,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本方案自2017 年7月 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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