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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6.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各县(市、区)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和完善管理台账,实行动态更新。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对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县(市、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完成升级改造的企业,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经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忻州市取缔“散乱污”企业实施方案》(忻办字〔2017〕36号文件所涉及市直部门)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7.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各县(市、区)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8.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淘汰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完成全市煤炭行业化解150万吨煤炭产能任务,引导关闭退出原平市石豹沟煤矿奇村井田、山西忻州神达安茂煤业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同轩金海煤业有限公司等3座煤矿。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省经信委要求实施关停淘汰。(牵头单位:市煤炭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9.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2月底前,忻州市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全面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涉VOCs排放企业的排查和综合治理。纳入2017年忻州市VOCs治理工作的山西天宝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原平市宇峰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并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并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市、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地方,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7.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乡、村”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尽快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平方公里。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忻州城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原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审批。严格落实《山西省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百日专项治理整顿方案》要求,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存在自燃火区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相关县(市)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进行公告。(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煤炭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20.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城市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严禁燃煤旺火。(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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