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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2017年9月底前,市经信委起草全市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报市政府印发,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办备案。各县(市、区)根据市经信委的要求,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含项目清单),并于9月底前报市经信委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市经信委制定全市重点行业错峰停限产方案时,要将铸造行业纳入到方案中,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需报省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5.加快县(市、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级建成2个以上,区级建成1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2月底前,全市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对全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和省环保厅要求,9月底前完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
各县(市、区)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本级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建立以忻府区为核心,辐射定襄、原平的忻定盆地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根据省大气办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332”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攻坚行动方案,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量化、责任到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市、区),可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气、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和烟花爆竹、燃煤旺火禁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对各县(市、区)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以推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十四)深入开展“铁腕治污”,继续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结合“铁腕治污”强化督查。抽调全市环境执法骨干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移交各县(市、区)政府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制定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公开督查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市财政、发改、经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加强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忻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燃气公司要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煤改气”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市经信部门要加强与忻州供电公司的沟通协调,明确实施“煤改电”的区域范围及规模,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各县(市、区)统筹“煤改电”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并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各县(市、区)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在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十七)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
针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影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专家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开展源解析工作,制定实施忻州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7年9月底前,完成市级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
(十八)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九)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季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每月1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由市大气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大气办。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切实落实《忻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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