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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类行业 建设项目环评选址规范汇编

2017-11-07 11:26来源:环评论坛作者:ONYOURMARK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有害废水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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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

《电镀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第64号公告)

适用范围:纳入本规范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材料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电镀集中区。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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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工程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887-2013)

2.1 选址和总图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人造板工程选址应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人造板工程不得在城镇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界内选址。

——人造板工程厂址宜布置在城镇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城镇河流的下游区域。原料堆场、备料车间、制胶车间、废水处理站及热能中心等生产单元宜布置在厂内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新建人造板工程总平面设计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人造板工程的总排水口应设在生产、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m以外;在感潮河段总排水口距取水口的距离宜适当加大。

——产生强噪声的生产单元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厂界噪声敏感区和生活区。

6

机械工业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2013)

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对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下风侧;

2、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

3、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要求安静区域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高炉、空压机站、锻压车间和发动机试验台站等高噪声设场所的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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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3选址及厂区环境

3.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2 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3 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4 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8

生活垃圾填埋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选址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延伸阅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 环评批文、选址意见等不再是立项的前置条件

原标题:小胖精选:十七大类行业『建设项目环评选址』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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