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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固定污染源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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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程序

6.1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分为开题论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编号及发布阶段、备案阶段。

6.2开题论证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开展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6.3征求意见阶段。标准编制组根据开题报告论证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对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的意见。

6.4送审阶段。标准编制组汇总处理反馈的意见及建议,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开展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技术审查。

6.5报批阶段。标准编制组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开展标准行政审查,报批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6.6编号及发布阶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标准编号、发布。

6.7备案阶段。标准发布后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标准文本的结构及技术内容

7.1标准文本结构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结构主要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

7.2技术内容的确定

标准文本中的技术内容,特别是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建企业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厂界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等应严格参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规定的要求确定。

7.3排放限值的确定

7.3.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应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规划目标要求、有毒有害污染物可接受水平,结合最佳可行技术水平、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以及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效益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3.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应比需要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严格且不能宽于依据本标准第8章技术方法制定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4监测要求的确定

7.4.1应选用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对于暂无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可通过实验验证并经过技术论证后在标准文本附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或其排放限值待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之后实施。

7.4.2在标准附录中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应满足HJ168的基本要求,其测定下限不低于污染物控制项目准确定量的要求,精密度、准确度不低于相应的通用方法要求。

7.5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7.5.1在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全面收集当地现有企业或生产装置污染物排放数据,在扣除非正常运行工况排放数据的基础上,深入系统分析污染物小时平均、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浓度、季平均浓度的统计分布规律的基础上提出达标判定要求。

7.5.2结合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达标判定的要求,并在参考国际上相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判定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出适合当地的达标判定要求,但不应宽于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达标判定要求。

8基于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方法

 

9标准实施的环境经济成本分析

9.1污染物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效果预测

9.1.1应基于国家及当地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拟定标准适用行业企业(装置)在当地3-5年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每年各类生产工艺装置的增长比例、产品产能、产量变化趋势及污染防治技术和能源结构调整等。

9.1.2应基于当地产品产量变化趋势分析现有企业及未来3-5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现行标准情况下各污染物每年的排放量。然后分析当地现有企业及未来3-5年新建企业和全部企业执行达到新标准时各污染物每年的排放量。根据执行现行标准和新标准的排放量计算每年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9.1.3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应预测标准实施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应以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为前提,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设计未来3-5年的不同排放情境并计算排放削减量,预测标准实施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贡献。

9.2经济成本分析

9.2.1基于分类分级技术设定的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确定出适用于当地各类企业的达标排放控制技术或技术组合。根据收集到的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行数据资料,核算出每套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9.2.2全面掌握当地每类企业或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确定现有企业需要改造和新增加的排放控制装置数量。基于每套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固定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出当地企业需要增加的固定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固定投资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例。

9.2.3对因实施新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减少物耗、能耗,增加产品产量等情况,应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包括当地全行业企业增加的清洁生产工艺装置数量及成本,全行业企业因减少物耗、能耗及增加产品产量而增加的经济效益,以及扣除生产成本产生的净效益或扣除经济效益后的经济成本。

10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研究、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情况。

11地方标准备案

1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应当按照《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11.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征求意见、行政报批前,可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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