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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固定污染源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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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

B.7.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控制历程(该行业在该国的发展情况,污染控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2)污染控制措施

(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4)控制技术(最佳可行技术等)

(5)相关标准(需说明国外标准制定的年代)

B.7.2 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同类标准的对比

(1)本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水平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的情况,可定量或定性说明,需注意说明国外标准制定的年代、该行业在该国家的发展情况。

(2)采用图、表方式。

(3)阐明比较的结论。

B.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B.8.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1)现行标准情况下和本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分析。

(2)本标准限值可削减的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存量部分,吨/年)。

(3)新建企业在实施本标准后的污染物排放量预测分析。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Principlesandmethodsforthedevelopmentof

Local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

(征求意见稿)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及分类,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标准文本结构和技术内容要求,以及确定排放限值的基本技术方法,规定了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及地方标准备案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565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

HJ□□□环境保护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为防治环境污染,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或数量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活动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效力。

3.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local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3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排放,通过缝隙、通风口和类似开口(孔)等无规则方式排放到环境中。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核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排放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核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7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采用国际领先排放控制技术,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重点地区。

3.8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industry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9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forgeneral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等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电镀、铸造、工业炉窑及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10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

适用于未制订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体系设置与分类

4.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共同构成适用于地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并优先执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地方应按照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原则,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设置,构建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系统科学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3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类排放标准构成。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适用于特定行业企业,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没有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优先执行地方和国家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4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行业,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规定锅炉、电镀、工业炉窑、恶臭、铸造等通用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4.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5.1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制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税收、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

5.2应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规划目标,结合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技术水平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应严于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3应开展全面深入的基础数据收集和现场调研,必要时应进行系统的现场实测,真实反映排放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能够客观、公正制定排放标准。

5.4应对生产和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类分级,明确各类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制定出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之间协调配套;有完善的监测要求,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能够满足标准实施,规定手工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的达标判定内容。

5.6应充分吸收借鉴我国和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经验,使制定出的排放标准具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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